|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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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五十三条 第二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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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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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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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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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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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政府服务网站下载 |
否 |
|
竣工勘验测绘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中介机构产生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2 |
通过或不通过 |
| 审查 |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资料、现场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
5 |
通过或不通过 |
| 办结 |
通过现场勘验等程序,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
有关规定与要求 |
3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平安路41号;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37号甲
电话:0532-12368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327号(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综合窗口)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电话:0532-86988500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竣工勘验测绘报告
法律依据:
结果名称:竣工勘验测绘报告
结果样本:
下载
联系方式:无
问题:2.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回答:(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报告。
问题: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回答:《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问题:3.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能否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回答:不能。《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