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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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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6年1月第六次修订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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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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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办字〔2020〕85号 |
二、主要任务
(一)相对统一市县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市县两级划转事项基本统一、重点事项审批链条完整闭合、集中办理联动优势有效发挥、审批服务效能显著提升的原则,在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省政府编制了《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各市负责组织本级和县(市、区),对照《指导目录》分别编制市、县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市政府审核后,于7月底前分别以市、县(市、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并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和涉及划转事项的省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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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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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26年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八次修正 |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3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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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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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6年1月第六次修订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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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2.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丢失,申请人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且已注销车辆道路运输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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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运运输经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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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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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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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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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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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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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经办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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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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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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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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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核发 |
否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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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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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核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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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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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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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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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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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机动车行驶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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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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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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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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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交通部门核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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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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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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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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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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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评定机构出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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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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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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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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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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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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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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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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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核发 |
否 |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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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交通运输部门核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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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个体工商户提交安全运营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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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初审: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材料补正:经审查,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五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受理通知书》; 经审核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
符合法规要求 |
1 |
— |
| 审批 |
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审批意见。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规定材料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符合法规要求 |
1 |
— |
| 决定 |
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核准,制作许可结果文书;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核准,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
符合法规要求 |
1 |
— |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327号(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号窗口)
电话:0532-86988500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市北区人民法院、黄岛区人民法院);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办公地点在什么哪里?
回答: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七墩山路77号南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受理B07-B08窗口
问题:办理进度如何查询?
回答:电话查询85166392或根据办件单号网上查询。
问题: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0532-85166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