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 |
第十条 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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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 |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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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备案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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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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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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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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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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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准备 |
否 |
与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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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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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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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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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结 |
中医诊所备案 |
实质性审查符合要求 |
0个工作日 |
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 |
受理 |
受理中医诊所备案 |
符合法律形式 |
0个工作日 |
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申请 |
提出办理中医诊所申请 |
材料齐全 |
0个工作日 |
同意或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黄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327号(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号窗口)
电话:0532-86988500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市北区人民法院、黄岛区人民法院);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是否收费?
回答: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