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
第一条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
查看原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
第一条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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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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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办税服务厅领取或者电子税务局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结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核准结果。 |
0个工作日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核准结果。 |
受理 |
审查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0个工作日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申请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提交资料信息。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0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的转受理环节。 |
行政复议
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6号
电话:0532-83931454
行政诉讼
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西海岸路137号
电话:0532-85161165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回答: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