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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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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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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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 |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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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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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 |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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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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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4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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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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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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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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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自行填写 |
否 |
用地批准手续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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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自然资源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 |
否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自然资源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 |
否 |
|
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直接发包备案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施工合同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山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是 |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是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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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327号(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号窗口)
电话:0532-86988500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市北区人民法院、黄岛区人民法院);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房屋建筑工程申请施工许可前是否需要缴纳配套费、办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备案手续、人防审批、文物等审批?
回答:办理施工许可前,应按照相关法规等规定办理人防审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备案手续,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供热)、人防易地建设费等相关费用。同时,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前置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2〕11号)等文件精神,对占地2万平方米等建设项目(房建、市政),请提前就用地文物调查勘探事宜对接区文化和旅游局(0532-86989919)。
问题:施工许可建设规模变更如何办理?
回答: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如果涉及合同价格变更的还需要提供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涉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的需要补缴相关费用)
问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书如何下载?
回答:行政相对人通过PC端申领电子证照,可使用法人账户或法定代表人账户登录青岛市政务服务网——在线服务——电子证照专区,在“我的电子证照”栏目点击“详情”按钮,跳转网页后在“待认领证照”中领取电子证照,在“已认领证照”中点击“证照下载”可将电子证照文件下载到本地电脑。
手机端申领电子证照,可下载“爱山东”APP,在青岛分厅搜索“扫码亮证”服务,登录后在“证照管理”栏目中领取电子证照,在“我的证照”栏目查看电子证照凭证,出示凭证码。监管人员根据不同证照类型,使用“扫码亮证——扫一扫”功能或微信“扫一扫”功能查验证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