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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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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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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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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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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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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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可去办税服务厅领取,自行填写或网上填写 |
否 |
|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反馈 |
办理结束后,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纳税人。 |
无 |
0 |
办理结束后,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纳税人。 |
| 归档 |
将资料进行归档。 |
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
0 |
将资料进行归档。 |
| 办理 |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符合差额征收和税收 减免优惠政策的,按照申报纳税规范和优惠办理规范有关事项要求办理。 (3)税款征收完成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按规定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 |
无 |
0 |
开具发票 |
| 受理 |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0 |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行政复议
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6号
电话:0532-83931454
行政诉讼
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西海岸路137号
电话:0532-85161165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税务局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票吗?
回答:一、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二、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三、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
问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设定依据是什么?
回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十九条
问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条件是什么?
回答: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