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
(财教〔2021〕310号) |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 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 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 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 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 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 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 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 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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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 |
鲁财教〔2014〕37号 |
第二条
对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 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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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 |
鲁财科教〔2022〕17号 |
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对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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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 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 |
鲁财教〔2014〕37号 |
“对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 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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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对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 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审核 |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于10月15日前将《申请表》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经费申请汇总表》(简称《汇总表》)各一份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于10月31日前将《汇总表》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每生每年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 |
0 |
向财政厅申请资金 |
| 申请 |
申请材料审查 |
符合《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
1 |
受理 |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市北区人民法院、黄岛区人民法院);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黄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327号(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号窗口)
电话:0532-8698850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财政困难县如何界定?
回答: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