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西海岸新区

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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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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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首次申领
实施主体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承办机构 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居住地派出所
基本编码 370709008001 实施编码 1137020008143506464370709008001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3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0,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1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当场受理,向申报人开具暂住登记凭证) 承诺期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名称 山东省居住证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青岛市黄岛区七墩山路77号南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D05~D06窗口;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居住地派出所
电话:0532-5778625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云海路1567号1号楼125房间
电话:0532-57786255
受理地点 山东青岛市黄岛区七墩山路77号南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D05~D06窗口;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居住地派出所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双休日预约服务);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双休日预约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通字[2021]12号 第六十三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第六十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六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补(换)领、注销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 查看原文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通字[2021]12号 第六十三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第六十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六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补(换)领、注销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 查看原文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流动人口发现居住证记载的信息错误或者居住信息变动的,应当申请更正或者变更。 查看原文
《居住证暂行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公布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原件和复印件 2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个人自备
合法稳定就业的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个人自备
合法稳定住所一并提交住宿证明等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个人自备
连续就读一并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个人自备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居住证受理 受理居住证 在本地有有效居住信息登记,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理 0工作日 受理成功,可选择实体居住证或生成电子居住证
审批 居住证审批 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理 0工作日 审批通过或者不符合要求被退回
居住证领取 实体证件打印 审批通过 0工作日 办理成功,可选择打印实体居住证。并且同时生成电子居住证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327号(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号窗口)
电话:0532-86988500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市北区人民法院、黄岛区人民法院);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材料前期受理没有准备齐全怎么办??
回答:可以现出具电子证明正式,或者后期补填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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