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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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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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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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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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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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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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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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承担。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因建设、维护、堆坡造景、山体恢复等需要对外接收建筑废弃物回填使用的,应当持用地证明和单位证明,到工程所在地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约登记。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工程施工及回填登记情况,组织调配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 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行政审批、行业监管信息,并接受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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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承担。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因建设、维护、堆坡造景、山体恢复等需要对外接收建筑废弃物回填使用的,应当持用地证明和单位证明,到工程所在地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约登记。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工程施工及回填登记情况,组织调配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 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行政审批、行业监管信息,并接受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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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线上提报回填登记申请表后,1.工程回填仅需要提供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可共享获取);2.其他回填需要提供回填场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材料;社区(村)、街道(镇)同意回填材料;回填场地环境卫生、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制度材料;回填场环境污染防治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城市建筑垃圾回填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在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智审慧办专区,按照要求网上填报即可自动生成建筑垃圾回填登记申请表。 |
否 |
环境卫生、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制度材料(其他回填需提供)
|
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环境污染防治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其他回填需提供)
|
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回填场用地证明相关材料(其他回填需提供)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回填场地用地证明相关材料包括场地不动产登记权证,集体土地所有证,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
否 |
部门或属地镇街回填同意材料(其他回填需提供)
|
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相关部门或者属地村镇街道同意该场地进行建筑垃圾回填的相关材料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材料接收 |
材料齐全,填报是否漏项等,实行智审慧办后由系统审核能否进行下一步操作。 |
0个工作日 |
预审通过 |
受理 |
审核提交材料、签章等信息,确定是否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
审核申请材料、签章等信息是否正确 |
0.5个工作日 |
受理环节主要确定是否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
现场踏勘 |
现场踏勘
1工程回填场,现场核查的内容主要是否具备回填条件,回填位置和需求方量。2.除工程以外的其他回填场需要看容量、进出场路线,出入口、冲洗、扬尘、安全防控等情况。 |
审查回填场地基本情况、进出场路线、出入口是否有冲洗设备,扬尘管控措施,安全管理等是否合格。 |
2个工作日 |
勘验人员签字,勘验单位签章,上传踏勘结果。 |
审核登记 |
根据踏勘意见审核通过或者不通过,通过则下发城市建筑垃圾回填登记文件 |
根据踏勘意见审核通过或者不通过,通过则下发城市建筑垃圾回填登记文件 |
0.5个工作日 |
根据踏勘意见审核通过或者不通过,通过则下发城市建筑垃圾回填登记文件 |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黄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327号(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号窗口)
电话:0532-86988500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市北区人民法院、黄岛区人民法院);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21(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工程回填、坑塘洼地、堆坡造景、土壤改良、山体矿坑修复等需要接收建筑垃圾,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回答:接收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辖区(市)办理建筑垃圾回填登记。目前预约回填登记已实现全程网办,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市中“智审慧办”模块办理。
1.工程回填,需填写项目地址,需求方量等信息即可,系统可自动获取施工许可证,无法自动获取的可手动上传;
2. 其他类型回填,则除了填写地址、需求等基本信息外,还需提供回填场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材料,部门、社区(村)、街道(镇)同意材料,回填场地环境卫生、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制度材料,环境污染防治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问题:是否收费
回答:不收费
问题:是否全程网办
回答:全部网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