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公布 |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
查看原文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公布 |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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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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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2.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3.开通“慈善中国”网上系统账户。《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备案表可从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或直接在办理系统网上填报即可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备案 |
予以备案 |
符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0.5个工作日 |
通过备案 |
审查 |
审查募捐方案备案 |
符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1个工作日 |
审查通过 |
受理 |
受理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申请 |
符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0.5个工作日 |
受理 |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327号(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综合窗口)
电话:0532-86988500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平安路41号、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37号甲
电话:0532-12368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受理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回答:1.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2.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3.开通“慈善中国”网上系统账户。《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