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城市绿化条例 |
国务院 |
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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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1999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2018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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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暂无裁量基准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依法受理审查相关案件 |
90天 |
依法处理 |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327号(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综合窗口)
电话:0532-86988500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平安路41号;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37号甲
电话:0532-12368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无
回答:无